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茹六梅,女,1968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鸿雁,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