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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88号

茹六梅与胡鸿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茹六梅,胡鸿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茹六梅,女,1968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鸿雁,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