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努斯拉提·巴拉提,女,维吾尔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努斯拉提·巴拉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阿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巴合提·毛里汉
审判员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丽潘·对山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