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沈震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
被告:黄会燕,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号,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震熊诉被告黄会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震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会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震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会燕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震熊撤回对被告黄会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震熊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