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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092号

沈震熊与黄会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沈震熊,黄会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沈震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

被告:黄会燕,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号,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震熊诉被告黄会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震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会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震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会燕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震熊撤回对被告黄会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震熊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