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富龙,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环卫局环卫工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徐叶军(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汉族,山西江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卫消防部员工,住太原市。被告王烃,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村民,住山西省朔州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清云,女,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区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龙与被告王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富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王富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
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