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012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3222-7。
法定代表人:彭严明,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
负责人:刘金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了南人社察罚决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人社察罚决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应缴纳的罚款4000元及逾期加收罚款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南人社察罚决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4000元及逾期加收罚款4000元(按日3%计算)交(汇)我院。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樊庆秋
审 判 员 饶淑芬
代理
审判员 吁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