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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98号

余姚市金湖砖瓦厂与李雪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1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金湖砖瓦厂,李雪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湖砖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林标,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李雪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湖砖瓦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李雪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砖头款574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