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湖砖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林标,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李雪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湖砖瓦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李雪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砖头款574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