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樊素珍。申请执行人樊立新。被执行人郭立荣。被执行人韩志元。樊素珍、樊立新申请郭立荣、韩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069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4日生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立荣、韩志元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立荣、韩志元所有的位于滦县阳光花苑15号楼2门302室(房屋产权证号27××22)、紫微园16号楼3门201室及车库(16号楼2-C4)(滦私房权证新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滦政转(2013)16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浦连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