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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洪山法执字第220号

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洪山法执字第220号本院在执行郑永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永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