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77号
原告:代勤均,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川军,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杨燕,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代勤均与被告刘川军、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伍云嫦进行了审理。
原告代勤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二被告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以被告杨燕名义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约定2015年11月1日归还,逾期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总是无理拖延,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付清本金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已于2016年1月18日决定对刘川军、杨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勤均的起诉。原告代勤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伍云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