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监1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朝干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立波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