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河南省女子监狱,组织机构代码:17315924-7法定代表人张传生,该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军,该监狱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永魁,该监狱职员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05113-4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滕振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女子监狱诉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女子监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省女子监狱承担。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武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