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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075号

邓×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邓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郑吉喆

代理

审判员  曾 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