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邓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邓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郑吉喆
代理
审判员 曾 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