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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92号

(2016)甘08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92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

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分歧,虽经多次沟通,但仍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心情我能理解,我们之间多数错在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5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俩人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这是夫妻生活当中难以避免的,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关心,正解处理好家庭问题,还是能在一起生活的。本案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机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