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冯玉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冯玉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