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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字第390号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冯玉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