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8486号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
法定代表人:孟思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俊波,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刘爱珍,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本院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俊波、刘爱珍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初字第2105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俊波、刘爱珍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壹佰零柒万陆仟伍佰玖拾叁元叁角贰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俊波、刘爱珍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俊波、刘爱珍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玉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润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