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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786-2号

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锦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锦华,欧永光,何绮珊,廖正兰,郭润宇,于开芬,佛山市噗噗猪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欧永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78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1号第四层。被执行人戴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欧永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绮珊,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廖正兰,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郭润宇,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于开芬,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噗噗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78号第03【C】层编号10-13铺位。被执行人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升二街工业园二座2楼厂房。被执行人欧永嫦,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郭润宇、于开芬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龙园小区5座301房[权利证号:0373451(郭润宇);0039320(于开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