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16号
原告:高桂莲,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王应春,男,成年人,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高桂莲与被告王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呈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查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