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5民初116号

高桂莲与王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桂莲,王应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16号

原告:高桂莲,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王应春,男,成年人,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高桂莲与被告王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呈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查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