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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21号

刘芳与夏爱珍、刘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夏爱珍,刘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21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

被执行人:夏爱珍。

被执行人:刘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爱珍、刘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爱珍、刘毅按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庆堤3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更3816,面积189.37平方米)所有权的50%系被继承人刘仁千的遗产。上述遗产由龙学秀、刘清明、刘菊香、刘芳各继承享有其中的20%产权份额,由夏爱珍、刘毅共同继承享有其中的20%产权份额;

二、申请执行人刘芳可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三、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夏爱珍、刘毅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幼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