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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55-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宝兴县天宇水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宝兴县天宇水电站,吴伦文,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5-1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田继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兴县天宇水电站,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投资人:吴伦文。

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范丽华。

被告:吴伦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被告宝兴县天宇水电站、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宝兴县天宇水电站的资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宝兴县天宇水电站的全部资产(包括并不限于机器设备、电站大坝、引水渠、涵洞、管道、厂房、土地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作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凌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