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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136号

李国林受贿刑罚变更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李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136号罪犯李国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王雍出庭支持假释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林某、孙某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国林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22.2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0个、三级达标19个、四级达标2个。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李国林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得1个监狱表扬和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符合对“三类”罪犯假释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林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22.2个。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22日向原审法院缴清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在漳州调查期间,该罪犯退还行贿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28000元。共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0元。本案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厦门监狱《服刑人员月考核表》34张,证明李国林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能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0个、三级达标19个、四级达标2个;2、2013年、2014年厦门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各1份,证明李国林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分监区、监区及监狱的肯定;3、2013年《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2014年《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各1份,证明李国林在考核期间因改造表现良好,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厦门监狱罪犯“三课”学习报告单、规范考试、《国情国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物权法》、《刑法》、《监狱法》等考试试卷,证明李国林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良好;5、罪犯李国林于2015年11月提交的《假释申请书》、《认罪悔罪书》,证明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上希望早日获得假释,并保证假释后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危害社会;6、罚没款及违法所得缴纳收据各1份,证明该犯于2013年1月22日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清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7、原审刑事判决书,证明在漳州调查期间,该罪犯退还行贿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28000元;2013年1月22日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该犯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另查明,罪犯李国林经常居住所在地基层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李国林进行监督管理,李国林的妻子陈某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担保人提供李国林假释期间的生活条件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于2015年12月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元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出具的《监管帮教书》及家庭关系证明,以及陈某提交的假释具保书及收入证明、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赖民勇

代理

审判员  郑阿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建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关于对罪犯李国林假释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闽02刑更136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国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罪犯李国林于2008年初至2010年10月间,利用担任漳州监狱管教民警和副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在监狱服刑罪犯办理减刑或调整、照顾生产岗位,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在监狱服刑罪犯家属的送款合计人民币79500元。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王雍出庭支持假释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林晓葳、孙天赞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国林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李国林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得1个监狱表扬和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符合对“三类”罪犯假释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没有异议。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罪犯李国林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22.2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0个、三级达标19个、四级达标2个。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22日向原审法院缴清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在漳州监狱纪委调查期间,该罪犯退还行贿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28000元。共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500元。本案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厦门监狱《服刑人员月考核表》34张,证明李国林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能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0个、三级达标19个、四级达标2个;2、2013年、2014年厦门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各1份,证明李国林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分监区、监区及监狱的肯定;3、2013年《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2014年《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各1份,证明李国林在考核期间因改造表现良好,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厦门监狱罪犯“三课”学习报告单、规范考试、《国情国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物权法》、《刑法》、《监狱法》等考试试卷,证明李国林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良好;5、罪犯李国林于2015年11月提交的《假释申请书》、《认罪悔罪书》,证明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上希望早日获得假释,并保证假释后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危害社会;6、罚没款及违法所得缴纳收据各1份,证明该犯于2013年1月22日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缴清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7、原审刑事判决书,证明在漳州监狱纪委调查期间,该罪犯退还行贿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28000元;2013年1月22日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0元,该犯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另查明,罪犯李国林经常居住所在地基层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李国林进行监督管理,李国林的妻子陈艳苹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担保人提供李国林假释期间的生活条件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于2015年12月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元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出具的《监管帮教书》及家庭关系证明,以及陈艳苹提交的假释具保书及收入证明、庭审笔录等为证。

四、处理意见与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李国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省政法四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精神,拟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主审人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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