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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诉执字第588号

段社贤与李林凯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社贤,李林凯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段社贤。被执行人李林凯。本院在执行段社贤与李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苏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审 判 员  吴煜斌

代理

审判员  曾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