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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0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李某某、王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李某某,王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0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北京中路369号依泉庭苑小区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

负责人:许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峰,该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宝马路新建社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号*幢***户。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厦门商业小区北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阜阳分行)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