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19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春与被执行人潘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964号申请人刘文春。被执行人潘玉林。申请执行人刘文春与被执行人潘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玉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玉林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