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杰,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井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13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井义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1369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