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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64号

朱永杰与上海井义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杰,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井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13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井义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1369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