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500号-1原告沈利平,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住南京市。被告王婧,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住南京市。被告方堃,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住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沈利平与被告王婧、方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利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王婧名下的财产。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沈利平名下的南京市。解除对被告王婧名下的南京市。
审 判 员 徐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