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62号
原告:方泽平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XX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郑忠梅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方恒香女,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王君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平诉被告XX、郑忠梅、方恒香、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泽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方泽平负担。
审判员 唐 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