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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恢2号

杨雨霏申请执行普晓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雨霏,普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恢2号申请人杨雨霏,初中文化化,个体户,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永仁县。被执行人普晓勇,现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杨雨霏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普晓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永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普晓勇在2011年7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雨霏借款4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普晓勇未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雨霏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普晓勇家中寻找普晓勇均为找到。因普晓勇逃避执行,本院2015年11月10日以(2015)永执字第3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普晓勇十五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016年1月26日,普晓勇被元谋县羊街派出所控制,当天由永仁法院送往元谋县拘留所拘留。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恢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陈海春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