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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会敏,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恢复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丰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姜有健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