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99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西区中心会所。
负责人:张志刚,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旭丽,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根球,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夏根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