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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渝0103民初1384号

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与渝中区深港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渝中区深港茶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1384号原告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者林成勇。委托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深港茶餐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经营者唐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与被告渝中区深港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江北区勇翔调味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潘明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