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组织机构代码:77357578-9。
法定代表人:徐迪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组织机构代码:70428017-8。
法定代表人:俞毛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二期江南百货市场北三区72-74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1606-1。
法定代表人:戚秀丽。
原审
被告:徐迪飞,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徐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2月2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0元,减半收取11570元,由上诉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