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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恢46号之一

李巧华与郑志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巧华,郑志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巧华,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郑志汉,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巧华与被执行人郑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郑志汉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厦园24幢302房房产,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案外人沈昱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志汉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厦园24幢302房房产的查封。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