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8号被执行人王火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季盛根,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王火红、季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火红、季盛根有房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火红、季盛根所有的位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上前溪17-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0029533。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必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