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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28号

王火红、季盛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火红,季盛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8号被执行人王火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季盛根,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王火红、季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火红、季盛根有房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火红、季盛根所有的位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上前溪17-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0029533。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必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