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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699号

张建廷与朱兆喜、张书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廷,朱兆喜,张书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99号原告张建廷。被告朱兆喜。被告张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廷与被告朱兆喜、张书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焦沂庄村XXXX号X号楼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朱兆喜、张书美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焦沂庄村XXXX号X号楼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兆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