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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初字第931号

吴文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吴文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93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豪,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平度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新庄,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豪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李嘉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豪及本院依法通知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王新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补充侦查1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文豪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诈骗短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文豪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文豪系初犯,作用较小,仅参与驾驶车辆,系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参与时间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吴文豪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驾驶装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窜至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沿途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非法群发显示发件人号码为“10086、95533”的诈骗短信,虚构用户的手机话费积分即将失效需及时提现、建行积分可兑换现金等事实,引诱手机用户登入短信中显示的特定网站,以实施诈骗。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文豪在本市南湖区斜西街农业银行附近非法群发诈骗短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自2015年6月17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吴文豪共利用上述“伪基站”设备非法收集用户手机IMSI详单数56168条。浙江省嘉兴无线电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证实该“送检设备发射频率段为移动、联通合法使用GSM专用通信频段;该设备非移动、联通公司GSM网络专用设备,但其工作在GSM频段,一旦使用,会对正常的GSM通信造成阻断”;同时出具《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的说明》,证实当手机接入“伪基站”网络后,手机会向“伪基站”上报IMSI信息以表明移动用户身份,后该设备可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攫取的用户手机发送各类短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文豪处扣押VIVO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2部、电子设备1套。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豪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杨某、车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文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挂靠代理租赁合同、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公司鉴[2015]292号检验报告、浙江省嘉兴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的说明、情况说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检验鉴定通知单、中国建设银行及移动公司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豪伙同他人利用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文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文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2部、电子设备1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金英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