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叶钢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钢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钢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7的存款人民币12464.6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