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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初字480号

漳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汤嘉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初字480号原告漳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忠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惠忠、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銮浦路80号金銮湾3栋16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鲁小琴,总经理。被告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西路龙门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允福,总经理。被告汤嘉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汤嘉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及汤嘉炜存款657896.75元或相当于657896.75元的等值财产,并于2016年2月24日由案外人杨省治自愿提供漳州市芗城区龙泽大厦1幢306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厦门佰一纸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福霖嘉纸制品有限公司及汤嘉炜存款657896.75元或相当于657896.75元的等值财产。

二、冻结杨省治所有的址于漳州市芗城区龙泽大厦1幢306室的房产的抵押、交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