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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执字第02620号

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执字第026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

法定代表人:周正英,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2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向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人未到庭举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重庆康来思食品有限公司仍欠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刚建筑工程公司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2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 翔执行员 江 涛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