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田祚林,农民。被执行人田祚汉,农民。田祚林与田祚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06)建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祚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祚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8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祚汉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祚汉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田祚林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建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华书
审判员 黄海军
审判员 冉茂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