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481号申请人李某伟,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皇庙巷**号居民。被执行人李某香。被执行人赵某。申请人李某伟与被执行人李某香、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香应给付申请人9万元,赵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二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王秉瑞
审判员 贾增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