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8民初91号 原告高艺菲,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西山人,工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李保平,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禄劝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高艺菲诉被告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毛浩名独任审判。本院于受理案件当日依法向原告高艺菲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原告高艺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艺菲负担。
审判员 毛浩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天龙
书记员 包兴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