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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18号

朱广纪、朱广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广纪,朱广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朱广纪,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朱广秋,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朱广纪与被执行人朱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朱广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广秋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或查封执行人朱广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