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80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沪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志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拂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沪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上海浦东沪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