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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63号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163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玮,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玮、王海燕和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无奈原告于2013年6月搬出家门,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由我抚养。

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两个孩子我都要,原告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所提供结婚证等在卷证实。被告称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子女,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但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导致分居生活两年之久,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的目的出发,应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其子女各自抚养一个较为公平合理。鉴于两个子女年龄相差5岁,本院酌定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儿子张某丙抚育费10000元。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2)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李某生活,婚生儿子张某丙随被告张某甲生活。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儿子张某丙抚育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被告张某甲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红勇

审 判 员  徐海新

人民陪审员  杨亚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来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