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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行初8号

原告杨军旦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林业局撤销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旦,宝鸡市陈仓区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03行初8号原告杨军旦,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张艺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林业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接春,该局局长。

原告杨军旦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林业局撤销林权证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军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旦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胜

审 判 员  韩世群

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