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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914号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李建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李建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法定代表人吴志伟,局长。被执行人李建锐,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建锐城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行审1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建锐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罚款16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经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二○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津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
 
 
 (2016)粤0604执914号
 
 
 承办人
 
 
 XX日
 
 
 
 
 申请执行人
 
 
 江卫东
 
 
 被执行人
 
 
 李照熙
 
 
 
 
 立案时间
 
 
 2016年2月16日
 
 
 结案时间
 
 
 2016年2月25日
 
 
 
 
 执行标的金额
 
 
 1600元
 
 
 实际到位金额
 
 
 0元
 
 
 
 
 办理事项及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经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承办人意见
 
 
 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当否,请审批。
 
 
 
 
 领导意见
 
 
 备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