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产权管理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