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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50号

陈华、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华,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产权管理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