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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613号

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严爱山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严爱山,朱少能,朱子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613号申请人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罗荣军,大埔镇镇长。被执行人严爱山,男,壮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地址柳城县。第三人朱少能,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地址柳城县。第三人朱子能,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地址柳城县。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与严爱山、朱少能其他案由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柳城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爱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出争议地给第三人朱少能、朱子能使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执行条件暂未成熟,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民政府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柳城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锋

审判员  张石旺

审判员  龙庆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