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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369-2号

吴金耀与程忠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耀,程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369-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耀。被执行人程忠义。申请执行人吴金耀与被执行人程忠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杭桐分调确字第6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程忠义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吴金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6500元、案件执行费74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忠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程忠义名下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外范村的农村住宅房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忠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吴金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程忠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耀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忠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