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催字第35号申请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育民,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060005121627880、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金额为873256元、出票人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陈 麒
代理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刘 鸣 来源: